《避免使用沖突礦業控制程序》
文 件 編 號:ETI-RBA-068
版 本/版 次 :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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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防止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毗鄰地區的沖突礦產用于我司的原材料上,執行公司對沖突礦產的政策及改善電子供應鏈的條件,支持區域采購計劃,使得剛果(金)及其周邊毗鄰國家未來有合法貿易。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原材料的成份調查。
3.定義
3.1沖突礦產:在剛果(金)及其周圍國家和地區境內的錫石-Sn、黑鎢-W、鈳鉭-Ta、鐵礦和黃金-AU等稀有金屬開采已造成嚴重的人權與環境問題。這些地區的大部分采礦活動與沖突的武裝組織有關(資助),導致該地區長期不穩定,所以被稱為“沖突礦產”。
3.2毗鄰國家:國際公認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共享邊境的國家(注解:無沖突冶煉廠評估項目也將肯雅列為毗鄰的國家)。
3.3剛果民主共和國無沖突金屬:不含礦產沖突的產品并且不直接或間接融資給剛果民主共和國或相鄰國家的武裝部隊。
3.4對沖突礦產的政策:不支持、不使用來自武裝沖突、非法采礦與低劣工作環境中采礦而來的金屬即所謂“沖突礦產”。供應商應調查其產品中含、金(Au)、鉭(Ta)、錫(Sn)、鎢(W)等金屬,并確認這些金屬來源。
4.職責
4.1工程部
在供應商送樣承認時負責對原材料是否含有沖突礦產進行初步的評估。
4.2供應鏈中心
4.2.1要求提供材料的供應商提供物料的材質分析報告;
4.2.2向供應商傳遞公司不使用沖突礦業的政策,并執行公司有關沖突礦業的管理規定;
4.2.3必要時組織技術、品質及相關人員對供應商是否使用沖突礦業進行調查評估。
4.3體系品質部
4.3.1對供應商提供的有關不使用沖突礦業的資料、文件等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不使用沖突礦業的要求;
4.3.2參與供應鏈中心組織的對供應商的審查活動。
5.工作程序
5.1沖突礦產類別
黃金 含黃金的金屬(包括衍生金屬)、礦物、礦石和精礦
錫石 含錫(錫石和其他錫礦)的金屬(包括衍生金屬)、礦物、礦石和精礦
鎢錳鐵礦 含鎢(鎢錳鐵礦和其他鎢礦)的金屬(包括衍生金屬)、礦物、礦石和精礦
鈳鉭鐵礦 含鈮或鉭(鈳鉭鐵礦、鈳鐵礦、鉭鐵礦、鈮鐵礦、燒綠石和其他鉭鈮礦)的金屬(包括衍生金屬)、礦物、礦石和精礦
5.2供應商管控
5.2.1工程部據實際產品的需要,將所需材料的規格等相關要求傳遞給供應鏈中心,要求供應鏈中心尋找合適的供應商送樣承認,并對此材料是否含有沖突礦產的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給供應鏈中心及品質。
5.2.2供應鏈中心針對工程部對材料的規格及品質要求選擇適合的供應商,要求供應商送樣確認,同時將體系品質部需求的《無沖突金屬報告模板》調查表及需簽署的《不使用沖突礦產保證書》轉交給供應商對所送樣的物料進行沖突礦產的信息調查并對材料做出承諾保證。并將供應商簽署的《不使用沖突礦產保證書》及調查結果交與體系品質部判定材料中是否符合剛果民主共和國無沖突金屬的要求。
5.2.3體系品質部根據工程部評估披露的材料含有沖突礦產風險的信息,向供應鏈中心發出《無沖突金屬報告模板》調查表,并要求供應鏈中心跟進于規定時間內要求供應商調查完畢將調查的結果回傳公司。
5.2.4體系品質部根據供應商提供的對材料進行《無沖突金屬報告模板》調查表的信息進行判斷材料是否符合剛果民主共和國無沖突金屬的要求。
5.2.5調查的結果如果是符合剛果民主共和國無沖突金屬的要求的,則將此信息傳遞給工程部/工程及供應鏈中心,可以在此供應商進行采購。
5.2.6調查的結果如果是材料中有使用剛果(金)及其周邊的沖突礦產的,則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的解析并立即停止采購及使用剛果(金)及其周邊的沖突礦產,重新選擇新的礦產來源并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新的礦產是符合剛果民主共和國無沖突金屬要求的及制定相應的改善、預防措施,以符合剛果民主共和國無沖突金屬要求;同時還要求供應商簽署《不使用沖突礦產保證書》。
5.2.7供應鏈中心要求供應商提供其對上游冶煉廠或精煉廠的審核記錄及結果,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文檔能夠證明其礦物質來源的合理性(根據金屬供應來源要求冶煉廠或精煉廠提供礦物來源說明)。
5.2.8要求供應商選擇“無沖突冶煉廠”網站已經列出的符合要求的冶煉廠和精煉廠,支持“無沖突采購計劃”。